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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永香与被执行人张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永香,何峤,高喜清,何野,张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乔永香,女,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身份证号222328196306201642。申请执行人:何峤,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身份证号22072319870618261X。申请执行人:高喜清,女,193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身份证号220723193008252622.申请执行人:何野,女,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身份证号22072319890727262X被执行人:张禹,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赵屯镇赵屯村,身份证号21078219740110121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