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华悦房产有限公司、何卓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华悦房产有限公司,何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32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悦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北海村振兴路1号商品楼2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2595506-6。法定代表人何卓华。被执行人何卓华,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与佛山市顺德区华悦房产有限公司、何卓华欠缴诉讼费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292.42元,除上述财产外,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6执32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大军审 判 员  李强国代理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