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海龙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28号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龙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我院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海龙因犯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刑至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