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晋斯与赵伟、刘莉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晋斯,赵伟,刘莉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537号原告:杨晋斯,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梅,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刘莉莉,女,1988年11月0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杨晋斯与被告赵伟、刘莉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杨晋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晋斯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原告杨晋斯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红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