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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33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医生,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富强街道金星小区**号楼。被告:于某某,女,1982年8月9日生,汉族,打工,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富强街道金星小区**号楼。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