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33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医生,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富强街道金星小区**号楼。被告:于某某,女,1982年8月9日生,汉族,打工,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富强街道金星小区**号楼。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春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