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徐海霞、夏娟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霞,夏娟娟,陈佩佩,胡贝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33号申请人:徐海霞,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夏娟娟,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陈佩佩,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胡贝贝,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海霞、夏娟娟、陈佩佩、胡贝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海霞、夏娟娟、陈佩佩、胡贝贝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5月8日经庐江县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徐海霞、夏娟娟、陈佩佩、胡贝贝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由夏娟娟、陈佩佩、胡贝贝赔偿徐海霞医疗费等300元,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二、本协议生效后,此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引发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海霞与夏娟娟、陈佩佩、胡贝贝于2017年5月8日经庐江县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