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方勇与陈燕胜、王菊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方勇,陈燕胜,王菊初,丁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初23号之一原告:赵方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胜,男。被告:王菊初,男。被告:丁伟丽,女。王菊初、丁伟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白忠,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方勇因与被告陈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赵方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王菊初、丁伟丽为本案被告。现原告赵方勇以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方勇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66680元,减半收取33340元,由原告赵方勇负担。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