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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周洵、郭献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周洵,郭献忆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253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88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代码913502110583885463。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刘美香,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洵,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献忆,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周洵、郭献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周洵、郭献忆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詹锦林法官助理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达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