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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1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健与蔡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健,蔡林,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765号之一原告:邱健,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蔡林,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第三人: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5层。法定代表人:袁敏。原告邱健与被告蔡林、第三人福州金海岸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邱健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邱健负担。审 判 长  曾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培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