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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9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得武与张惠(曾用名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武,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得武,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东小井居委会三义医院附近平房。被申请执行人:张惠(曾用名张会),男,年龄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福详园小区3号楼6单元702室。本院在执行王得武与张惠(曾用名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惠(曾用名张会)所有的×××号汽车一辆。现因需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会所有的×××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