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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杨耀、杨水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杨耀,杨水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79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经理。被告:杨耀,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杨水龙,男,1966年3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杨耀、杨水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被告杨耀于2017年5月23日给付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货款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由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桂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