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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房福建与魏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福建,魏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379号原告:房福建,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魏桂明,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房福建与被告魏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房福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福建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颂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