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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山县衡顺塑料制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盛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异12号异议人及被执行人衡山县衡顺塑料制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玲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盛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山县衡顺塑料制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山县衡顺塑料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衡山县衡顺塑料制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衡山县衡顺塑料制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衡山县衡顺塑料制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凌 云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芸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