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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飞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飞兵,刘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余敏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飞兵,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申请人:刘飞华,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飞兵、刘飞华追偿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飞兵、刘飞华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12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渊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追偿权评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杨爱仙承办人:夏秀中书记员:吕渊评议记录:毛红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飞兵、刘飞华追偿权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飞兵、刘飞华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合计51200元。被执行人刘飞兵、刘飞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夏秀中:同意上述观点。杨爱仙:同意以上观点。评议结果:经评议,一致观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