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欧阳文斌诉蔡银辉、蔡顺、蔡导安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文斌,蔡银辉,蔡顺,蔡导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422号原告欧阳文斌,男。委托代理人欧阳华,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银辉,女。被告蔡顺,男。被告蔡导安,男。被告蔡顺、蔡银辉委托代理人蔡银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欧阳文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银辉、蔡顺、蔡导安(以下简称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武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华与被告蔡银辉及被告蔡顺、蔡导安委托代理人蔡银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0日,被告蔡顺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父亲欧阳新彩及另一受害人周雪枚死亡。事后,原告及另一受害人周雪枚之子欧阳志高与三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由三被告赔偿原告父亲欧阳新彩及另一受害人周雪枚死亡的各项损失380000元,当即支付210000元,余欠170000元自被告蔡顺出狱后第二年开始还款,分四年还清。被告蔡顺自2014年下半年出狱后至今,三被告一直未按协议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90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银辉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全家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上述赔偿款,只能以后想办法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被告蔡顺驾驶湘HX小型普通客车沿益宁城际大道行驶至龙头村火车东站路段时,撞倒原告父亲欧阳新彩及另一受害人周雪枚,并致两人死亡。被告蔡顺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4年下半年刑满释放。该事故发生后于2013年4月27日,被告蔡银辉作为肇事方代表,原告和欧阳志高作为受害方代表,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肇事方赔偿受害方38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10000元,余款170000元自被告蔡顺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开始还款,分四年还清(第一年还款20000元,以后三年每年还款50000元);两受害方如何分配该赔偿款与肇事方无关,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协议签订当日,肇事方向受害方支付了赔偿款210000元,余款170000元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壹拾柒万元整(注明赔偿人蔡顺本人及父母家人共同承担¥170000元整)欠款人蔡银辉蔡导安蔡顺2013年4月27日”。被告蔡顺刑满释放后至今,三被告未按协议向受害方支付赔偿款,致原告诉至本院,诉如前请。另查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欧阳新彩生前与妻子刘桂珍只生育原告一个儿子,其妻向本院出具了放弃诉讼请求,由原告一人主张权利的书面意见,其父母均已在事故发生前去世。原告与另一受害方就赔偿余款170000元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为:原告分配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受害方代表与被告蔡银辉作为肇事方代表所签订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且三被告另出具了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母亲放弃了请求三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诉权,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上述协议中虽约定赔偿款在被告蔡顺刑满释放后分四年支付,但三被告一直未按协议支付赔偿款,违反了协议,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与另一受害人就总赔偿款170000元达成分配协议为原告分配9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银辉、蔡顺、蔡导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文斌交通事故赔偿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蔡银辉、蔡顺、蔡导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