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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3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进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侯清,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主观臆断,判决错误;二、工程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代收代付款的行为是通常做法,代收、代付款等行为,不等同构成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三、一审法院存在逻辑错误,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判决错误,依法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倪建鑫拖欠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10165元。二、双方同意:1.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揽子支付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款项168132元,作为结清本案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涉及与倪建鑫签订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本金、违约金及案件的全部受理费用、保全费用等的对价;2.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之日起15天内,办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168132元支付至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建行萍乡开发支行。3.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对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4.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视为构成违约,违约方自愿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40000元。三、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声明和保证: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倪建鑫之间不存在本案以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经济贸易往来。本协议执行完毕,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倪建鑫之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拖欠,相互不得再诉和主张。四、本案的一审诉讼费用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民事调解的依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1元,由上诉人广州贯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姚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郭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