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0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02民初1850号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安濮南线与高宝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元志,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西安巷47号。法定代表人:郭巧云,总经理。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立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