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黎子路,颜梅,罗京丽,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6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16134565。负责人:刘国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中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0900-6。法定代表人:黎子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徐家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4426545-8。法定代表人:颜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中山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59889884-6。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平,男,汉族,江西宜春人,1971年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黎子路,男,汉族,江西宜春人,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颜梅,女,汉族,江西宜春人,1968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罗京丽,女,汉族,江西宜春人,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江西宜春人,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黎子路、颜梅、罗京丽、刘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赣09民初183号民事调解由万载县人民法院执行。万载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钱冬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