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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宁南县卓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南县卓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陈正发,陈芬英,张顺民,徐紫蕾,徐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206号原告:宁南县卓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后山安置区。法定代表人:聂建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宁府路上段97号。负责人:李松叶,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鋆(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正发(陈进巧之父),男,汉族。1952年3月3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第三人:陈芬英(陈进巧之母),女,汉族,1958年2与16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第三人:张顺民(陈进巧之子),男,汉族,2005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法定代理人:张兴勇,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第三人:徐紫蕾(陈进巧与徐平之女,法定代理人徐平),女,汉族,2010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第三人:徐平(陈进巧之夫),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徐平、张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原告宁南县卓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以及第三人陈正发,陈芬英,张顺民,徐平,徐紫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宁南县卓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南县卓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计6,152元,由原告宁南县卓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陈 建人民陪审员  马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