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发科与吴龙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科,吴龙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987号原告:谢发科,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仁寿,无为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龙五,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逸商业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科诉被告吴龙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发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发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发科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