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二小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小,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大牛店镇人,户籍住址本村,务工,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抓获,当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忻府区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9日被忻府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小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海东、贾秋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王二小在中国农业银行忻州七一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000463758000546014X的信用卡,后王二小持该卡透支消费,逾期不予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8月5日,共欠银行本息90488.39元,其中本金78266.44元。2013年9月,被告人王二小妻子亢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忻州牡丹支行办理了卡号为370247001328425的信用卡。该卡由王二小持有、使用,王二小使用该卡透支消费,逾期不予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12月15日共欠银行本息120606.4元,其中本金93355.38元。立案后,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忻州七一支行涉案透支款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二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催收记录、办卡资料、交易明细、个人信用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忻州七一支行还款回单、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证人焦某某、郝某某、王二小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金额171621.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偿还部分欠款,庭审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财产所有权,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二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高慧娟审判员 吕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