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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克拉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克拉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21号罪犯吉克拉古,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威高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克拉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吉克拉古近期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克拉古2014年11月12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吉克拉古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克拉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克拉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