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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等与江西省新华印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汤成波,江西省新华印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805号原告: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7959416Q。法定代表人:邹明亮,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恒红小区A3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90433288。法定代表人:刘凡,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汤成波,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省新华印刷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2010211370。法定代表人:李桂兰。原告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汤成波诉被告江西省新华印刷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汤成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汤成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汤成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471元,减半收取计37235.50元,由原告南昌顺红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昊达置业有限公司、汤成波负担。审判员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