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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党永俊、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党永俊,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被执行人党永俊,男。被执行人刘艳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党永俊、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党永俊、刘艳玲已履行了部分案件款12万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党永俊、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