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周从明申请执行李辉、李良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从明,李辉,李良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56号申请人周从明,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李辉,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李良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李辉、李良谊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