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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清水与靳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清水,靳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178号原告:曹清水,又名曹青水,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靳富有,又名靳夫有,男,汉族,1962年7月9日生,住汝州市。原告曹清水与被告靳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清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富有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曹清水诉称,2015年4月8日,被告靳富有向原告曹清水借款壹万元(10000元),约定借用一个月,并给原告写有借条一张。现早已过了还款日期,原告也急需用,几次向被告讨要未果。无奈,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靳富有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靳富有通过代根朝介绍向原告曹清水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代根朝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曹青水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用一个月,借款人:靳富有,2015.4.8”。借款到期后,原告诉称被告支付了一个月利息150元,没有证据证实。现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靳富有向原告曹清水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靳富有应当偿还。被告靳富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靳富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清水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靳富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楠本判决所引用的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