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1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秀锭与被执行人郭天津、杨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锭,郭天津,杨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锭,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郭天津,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杨佩玉,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杨秀锭与被执行人郭天津、杨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除查到被执行人郭天津名下址在晋江市东石镇埔头村岑兜的1幢房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在执行(2016)闽0582执1481号案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并已进入拍卖房屋执行程序;鉴于除上述房屋外,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该房屋拍卖需要一定时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