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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令金、谢忠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金,谢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4号申请人:孔令金,男,汉族,1964年生,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被执行人:谢忠臣,男,汉族,1972年生,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3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孔令金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忠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忠臣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忠臣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中旬自动向申请人孔令金履行了5000元,于2017年4月6日通过银行履行了3000元,缴纳了案件受理费387元。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由被执行人孔令金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并由被执行人谢忠臣之女谢芸蔓、女婿陈鹏出具书面担保承诺书,用登记在谢芸蔓名下的车号为“贵EGB3**”的小轿车担保。同日,申请人孔令金以与被执行人谢忠臣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忠臣无固定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孔令金以与被执行人谢忠臣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书面提出执行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23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