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柯婷与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婷,李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3024号原告柯婷,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柯营村柯家营***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被告李聪,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办洋澜村李家下湾**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7********。原告柯婷诉被告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李聪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李聪,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李聪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导致本案无法审理。其次,被告李聪在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志勇审 判 员 :杨光洲人民陪审员 :张春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志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