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正书杨小梅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正书,杨小梅,郑显容,尤秀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527号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377780。法定代表人:但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奴,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正书。被告:杨小梅。被告:郑显容。被告:尤秀芹。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正书、杨小梅、郑显容、尤秀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