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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汝平、张晓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汝平,张晓军,张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798号申请执行人:宋汝平,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晓军,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晓平,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宋汝平与被执行人张晓军、张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欠货款18160元,诉讼费127元、执行费202元及迟延履行金。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7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