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福军与董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军,董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58号申请人孙福军。被执行人董恩林,白山市江源区德利林业有限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福军与被执行人董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福军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