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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警与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0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黄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定代表人:石一景,任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峰,系上诉人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茶人合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1月24日,黄警在古某人合公司于天猫商城开设的岩冷茶叶旗舰店购买了18袋“岩冷澜沧古某宫廷柚子茶蜂蜜云南普洱特级古树熟茶叶紧压瓜茶老茶”,单价288元,合计5184元。在天猫商城岩冷茶叶旗舰店的网页上,有关该产品的“商品详情”一栏显示:品牌名称:岩冷,生产许可证编号:532714010167,产品标准号:GB/T13738.2—2008,厂名:澜沧古某有限公司,厂址:澜沧县城西郊温泉社区平掌路,厂家联系方式:0879—722****,配料表:云南大种茶叶、柚子皮、蜂蜜,储藏方法:干燥、通风、无异味处长期…,保质期:7300天,食品添加剂:无,净含量:220g,外包装类型:包装,包装种类:袋装,系列:2011柚子茶,特产品类:普洱茶,产地:中国大陆,省份:云南,城市:普洱荼,价格段:200—299元,形状:瓜茶,茶区:普洱茶区,是否进口:国产。庭审时双方均确认黄警收到的18袋茶叶系由一个仅印有“澜沧古某”字样的大纸箱盛装,每袋茶叶分别由布袋包装,布袋上同样仅印有“澜沧古某”四个字,纸箱及布袋上没有标注其他产品信息。庭审时古某人合公司称诸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等产品信息消费者可以从产品礼盒上获知。根据黄警提交的古某人合公司售后向其提供的礼盒照片可以看出,礼盒正面印有“柚子茶”、“澜沧古某”、“纯手工”字样,礼盒背面显示:产品名称:普洱熟茶,品名:柚子茶,配料: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产品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许可证编号:532714010167……生产企业:澜沧古某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城西郊温泉社区平掌路……礼盒背面中部偏右以大写字体标注“2011年6月16日”。另查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显示,获得编号为QS532714010167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澜沧古某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茶叶(绿茶、红某、黑茶、紧压茶),住所及生产地址为澜沧县城西郊温泉社区平掌路,发证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古某人合公司提交编号为QS530814010135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为普洱澜沧古某人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茶叶(黑茶、紧压茶),住所和生产地址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工业园区木乃河,发证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原审法院认为:古某人合公司对黄警向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原审法院对黄警察、古某人合公司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黄警向古某人合公司购买产品,古某人合公司应向黄警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法定标准的产品。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获得对其所需产品和接受服务的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对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关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者即使是网上销售,销售的产品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无标或错标产品信息属于隐瞒产品真实情况,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古某人合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在其内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在有关产品的宣传网页和产品礼盒上借用关联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扰乱了相关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古某人合公司向黄警出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警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还货款并获得赔偿,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黄警主张古某人合公司负担支付宝花呗逾期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黄警与古某人合公司关于18袋“岩冷澜沧古某宫廷柚子茶蜂蜜云南普洱特级古树熟茶叶紧压瓜茶老茶”的买卖合同;黄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古某人合公司18袋“岩冷澜沧古某宫廷柚子茶蜂蜜云南普洱特级古树熟茶叶紧压瓜茶老茶”及赠品;古某人合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警购茶款5184元;二、古某人合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警51840元;三、驳回黄警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3元,由黄警负担13元,古某人合公司负担600元。判后,古某人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和第二判项。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古某人合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向黄警销售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有“澜沧古某”字体,销售网页上标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古某人合公司及澜沧古某公司的名称和厂址,原审判决认定古某人合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扰乱了相关市场秩序”实属错误;2、原审判决判处不当,原审判决解除古某人合公司与黄警的买卖合同显属判处不当,即便古某人合公司提供信息有瑕疵,也不足以判决古某人合公司向黄警陪产货款的十倍。黄警答辩:不同意古某人合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古某人合公司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予以证明其得到许可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黄警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不确认关联性,因为该许可证是2015年才获取,在此之前,古某人合公司是无权生产涉案产品,而且取得生产许可证只是代表可以生产,不代表生产的产品就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认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的相关规定,黄警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因此,黄警仅仅以涉案产品相关信息标示不明就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不足。其次,古某人合公司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生产记录表(包括产业感官审评品质记录表、茶叶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单等),证明了涉案产品取得了生产许可,而且,根据许可证上所载明的检验方式检验合格。黄警虽然对此不予确认,但并没有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在黄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其要求古某人合公司向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问题。虽然黄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古某人合公司未能向黄警提供详实的产品信息,影响了黄警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对黄警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13元,由黄警负担557元,由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元;二审受理费1226元,由黄警负担1115元,由普洱澜沧古茶人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丹娜王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