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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与梁炳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恩平市交通运输局,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梁炳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14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负责人:岑仲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紫华、朱宏标,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炳年,住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粤江恩交罚〔2016〕00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梁炳年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被执行人梁炳年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梁炳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梁炳年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照前述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及内容履行义务,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其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江恩交罚〔2016〕00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