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陈某某、李某某、陈某、祝某、李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李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97号原告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蒋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梦雪,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封洺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陈某、祝某、李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路111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1848012,建筑面积88平方米),限额43600元。担保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其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路111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1848012,建筑面积88平方米),限额43600元。查封期限三年。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