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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荣兴村民组与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初85号原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荣兴村民组。负责人蒋光海,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舒孝义,系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东阳,该镇镇长。第三人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委会负责人唐振泉,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荣兴村民组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荣兴村民组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荣兴村民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荣兴村民组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委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白果村荣兴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