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聂聪与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聪,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3行初90号原告聂聪,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贵州省金沙县,现住晋江市。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黄胜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诗皇,男,该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聪诉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情形已消除,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聂聪负担。审判长 洪江波审判员 王碧莲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慧速录员 叶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