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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宪琴与常熟市路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琴,常熟市路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406号原告:王宪琴,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常熟市路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99号国际汽配城D8幢8号。法定代表人:赵耀,总经理。原告王宪琴诉被告常熟市路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宪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宪琴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宪琴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