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亚洲与覃万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洲,覃万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8民初469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亚洲,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任昌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诉讼代理。被告(反诉原告):覃万进,男,1974年01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邹南海,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诉讼代理。刘亚洲与覃万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宏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650.22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下午,原告开车经过被告家门前时,因收购辣椒的事与被告交涉,不等原告说完话,被告便开口辱骂原告,一气之下,原告打了被告一巴掌后两人抓扯在一起。抓扯过程中,被告咬住原告的左手大拇指不松开,原告用右手掐住被告的颈部,将被告按在三轮车旁边的柱子上,并用力把大拇指从被告口中拔出来后便松开了掐被告的手,被告将一口血水吐在了地上。原告欲报警,准备到车上拿电话时,背部又被打了两棍,紧接着被告又朝原告的头部打了一棍。原告和被告在继续追赶抓扯时,经过路人劝架,双方散开。原告刘亚洲受伤后,先后在贺家坪镇中心卫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检查治疗。2016年9月1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原告“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左手拇指指甲缺损并甲床破裂”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1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的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给于误工时间60日。被告覃万进辩称,刘亚洲在起诉状中陈述的纠纷经过不属实。现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亚洲赔偿覃万进经济损失1873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4日12时左右,刘亚洲开车路过被告家门口时,因收购辣椒的事与被告发生口角。当天下午5、6点的时候,刘亚洲又开车到被告家门口,喊被告过去,刘亚洲说:“老子今天要搞哒你认得人。”覃万进说:“随你怎么搞,我不先搞你,你搞我哒,我肯定要搞你”。说完刘亚洲就下车朝被告走来,用右手打了被告左脸一巴掌,接着用右手掐住被告的脖子将其抵在身后的钢柱上,刘亚洲又用左手掐被告的嘴,将左手大拇指伸入其嘴中,被告就咬住刘亚洲的大拇指,刘亚洲用力拉手指,致使被告门牙和刘亚洲的手指都受伤了,随后刘亚洲在地上捡了根竹竿打被告肩部和背部时,被告将竹竿夺过来朝刘亚洲的背部打了两下后将竹竿扔到麻木车箱里,刘亚洲继续和被告拉扯,经过路人劝阻才住手。覃万进受伤后,到长阳县人民医院检查,牙齿31二度松动,41三度松动,需行拔除术。因被告父亲卧病在床,无生活能力的哥哥需要照顾,未进一步检查其他伤情和住院治疗,仅在门诊买药治疗。经长阳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覃万进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误工45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9月4日下午,原告刘亚洲与被告覃万进因收购辣椒的事发生纠纷,进而两人抓扯打斗,双方互有损害。原告刘亚洲受伤后,先后在贺家坪镇中心卫生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检查治疗。2016年9月12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刘亚洲“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左手拇指指甲缺损并甲床破裂”构成轻微伤;2016年12月1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评定刘亚洲“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的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给于误工时间60日。医疗费3236.43元,司法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38元,误工费9600.16元,护理费805.73元,酌情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合计16030.32元。被告覃万进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仅在门诊买药治疗。医疗费801.85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290元。经长阳县人民医院检查,牙齿31二度松动,41三度松动,需行拔除术。长阳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覃万进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酌情认定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45天,误工费3878.9元,合计16370.75元。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亚洲与被告覃万进因收购辣椒的事发生纠纷,抓扯互殴,双方均有损害,乃双方互为侵权行为,互为因果关系,双方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万进赔偿原告刘亚洲各项损失16030.32元;原告刘亚洲赔偿被告覃万进各项损失16370.75元。双方相互抵消后,原告刘亚洲还应赔偿被告覃万进损失340.43元。二、驳回被告覃万进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亚洲负担;反诉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覃万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