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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万江与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徐顺义撤销林权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江,旬阳县人民政府,徐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77号原告李万江,男,汉族。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红星,县长。第三人徐顺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江与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徐顺义撤销林权证一案中,原告李万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江负担。审判长  王小芸审判员  袁 涛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