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立山、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山,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韩立山,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鼓楼西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立山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的财产另案拍卖中。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0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