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建敏与任庆贵、袁兰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庆贵,张建敏,袁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任庆贵,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建敏,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兰兰,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再审申请人任庆贵因与被申请人张建敏、袁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庆贵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双方之间借款本金只有1860000元,直接扣除140000元利息。820000元的欠条是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且其已经归还2000000元。2、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开支,也非袁兰兰签名,被申请人袁兰兰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张建敏答辩称:1、本案借款2000000元是其帮助任庆贵向案外人王军借的,而其已经按照约定的利息(4分息)全部归还了借款本息。2、其在主张权利时,并未按照约定的利息主张权利,而是按照年利息6%主张。2014年7月30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除转让给许元平的1374000元外,任庆贵尚欠借款本金626000元和利息820000元,任庆贵重新出具了欠条。袁兰兰答辩称:欠条上的字不是其所签。本案借款是否存在其不知情,且该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投资。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庆贵与张建敏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双方之间的债务进行了结算,并将其中1374000元债务转让给案外人许元平,同时对借款期间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进行计算,任庆贵出具两份欠条,现任庆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820000元的欠条系受胁迫所签,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也约定的借款利息,故任庆贵提出820000元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客观事实。任庆贵在申请再审中提出归还的欠款150000元和200000元也均已在原审判决中予以抵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任庆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庆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静旻审判员 陈友妹审判员 齐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玥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