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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红平与刁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平,刁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687号原告:郭红平,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伟勇,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红平诉被告刁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平撤回对被告刁伟勇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0元,由原告郭红平负担(已付)。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