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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湖州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湖州广播电视总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827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新华路628号。法定代表人陈发瑶,该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权属、侵权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