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湖州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湖州广播电视总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827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新华路628号。法定代表人陈发瑶,该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权属、侵权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