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葛全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葛全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民初1383号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磙子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7946883XW。法定代表人:刘艳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振,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全柱,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得公司)与被告葛全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鲁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红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瑞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二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全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澳瑞得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在鲁山县××里仓的煤矸石烧结砖厂生产的煤矸石砖,约定:买方不按约定期限付款,按货款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8日经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75560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砖款7556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葛全柱未答辩。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购销协议书”,被告购买原告在鲁山县××里仓的煤矸石烧结砖厂生产的煤矸石砖,约定:需方不按约定期限付款,按货款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8日经结算后,被告下欠原告砖款16103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时载明,2016年12月31日不履行,按合同执行。后2017年1月,被告付款部分后下欠75560元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双方结算后仍不按约定时间付款完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75560元及约定的违约金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全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阳澳瑞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清偿欠款75560元及违约金(按照欠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被告葛全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