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终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敏慧、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敏慧,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炜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敏慧,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0号一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王远昕,该公司行长。原审被告:谭炜伦,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何敏慧因与被上诉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谭炜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敏慧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何敏慧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敏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莞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