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890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刘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刘志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890号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住仪征市真州镇仪化长江路以北老宁扬公路以南。负责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志梅,女,住仪征。本院审理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被告刘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