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蔓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张蔓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748号原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南街西5号110室。法定代表人:王秀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文,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蔓霜,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蔓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