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鹤山市。被执行人: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4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2016年9月13日前支付货款186294元及利息给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扣划23954.15元,尚欠162336.85元及利息,经查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国林酒店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镇海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