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新建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新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苏新建,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李建华。本院在执行苏新建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本案先行救助5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苏新建。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苏新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28909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苏新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峰波审判员 胡继栋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